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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发展重点
1.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市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206万千瓦,年均增长1. 1%;农用拖拉机保有量达到2.96万台。建设各类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
30个、农业机械化示范乡镇 12个,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0%以上。到2010年,全市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2%,基本达到农业机械化中级阶段水平,部分经济发达地区达到高级阶段水平。
2.发展重点。平原旱作区:以黑山县、凌海市、北宁市为重点,抓好粮食、经济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要全面实施机械联合整地、机械秸秆还田、机械深松、化肥深施、精量播种、机械收获等农机新技术。同时,要大力提高蔬菜、花生、薯类等经济作物的机械化水平。水田地区:重点实施旋耕、机翻轮耕制度;推广工厂化育秧和机械插秧及联合收获等技术,“十一五”期末,在水稻插秧、联合收割机械化方面有较大的突破。山区: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种植业机具配备以中小型为生,机械化半机械化并举,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机械化作业模式。积极开发推广山区土特产品初加工、储运设备,提高土特产品初加工、贮藏、运输、保鲜能力。同时大力提高畜牧业、林果业机械化水平。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
3.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以满足农民购买农业机械和实施保护性耕作等项目补贴的需求。“十一五”期间,市本级用于农业机械化的专项补贴资金平均每年要达到100万元以上,有关县(市)区也要适当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
4.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用于保护性耕作、机械化旱作节水、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创新、农业机械化信息体系建设、农业机械化适用技术和机具的推广培训等项目资金以及农业生产用油补贴资金,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
5.认真落实信贷支持政策和税收减免政策。金融部门要根据信贷原则,支持农民购置农业机械;税务部门对从事农业机械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生产作业服务的个人或服务组织取得的收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税收优惠。
三、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服务功能
6.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决定》要求,健全农业机械化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县(市)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积极探索乡镇农业机械化区域管理、推广机构的最佳设置,使之成为连接农村、农业和农机户的桥梁和纽带。
7.市、县级农机直属事业单位,属公益性服务组织,要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营机户,积极开展公益性服务。市农机科研所要围绕节本增效新机具搞好农业机械的研制开发,加大科研工作力度,实现农业机械化技术创新,努力满足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需求。农机推广部门要以国家、省、市项目投资为契机,在条件适宜的乡镇设立农业机械化试验示范基地,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有关县(市)区农机学校要加强对农业机械化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拖拉机使用人员、维修人员的培训。
8.加强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市、县(市)区要尽快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网络,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9.鼓励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创新。各级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方式将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农机户和农民组织起来,实现从单纯的生产服务向全面的社会化服务过渡,从组织松散的低层次技术服务型向利益共享的高层次经营管理型转变。支持和鼓励发展农机合作社、农机股份合作社、农业机械服务租赁公司、专业协会等新型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构筑以民营为主体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新框架。
10.大力开拓农业机械化服务市场,加强市场监管工作。要重点建设农业机械销售、维修和作业三大市场,综合运用制度规范、政策引导与调控等手段,大力整合开拓农机销售市场,鼓励按股份制规范经营管理企业,使其成为农机销售的主渠道。市、县(市)区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机打假护农”工作,严格市场准入,整顿无证销售行为,净化农机销售市场,切实保护粮农利益。
要培育发展农机维修市场,促进农民再就业和增收。同时,要加强对农机维修网点的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第 412 号令,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农机维修点先行颁发技术合格证,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坚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认真开展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做好对农机维修人员的技术等级证的考核、发放和年度审验工作。
拓展规范农机作业市场。积极引导农机有效消费需求,特别是粮食生产机械的需求。积极开展农业机械化作业和技术服务,支持和鼓励农业机械进行跨区作业,提高农业机械的利用率,增加农民收入。
四、加强农机法制建设,强化农机安全监督管理
1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辽宁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科学地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要加强农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改善执法条件,落实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12.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农机行政执法部门,应按规定在人员编制上给予保证。各乡镇应配备一名兼职的农机监理员,形成市、县、乡三级农机监理网络。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改善装备条件。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农业部“两个规范”的规定,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车牌证照管理,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和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教育和专项治理,建立重大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五、切实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
13.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把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根据国家和省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
14.强化农业机械化管理的组织保障。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与农业机械化有关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全市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对全市农业机械行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科研教育、试验鉴定、推广培训、安全监理以及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人事、工商、技术监督、金融、物价、公安、交通、科技、教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做好农业机械化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共同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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