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锦州市农业机械化示范乡镇暂行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锦州市农业机械化示范乡镇暂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日
锦州市农业机械化示范乡镇暂行标准
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省、市《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决定》的要求,为深入实施"兴机惠农"工程,加快示范乡镇率先实现农业机械化,特制定锦州市农业机械化示范乡镇暂行标准。
一、农业机械化装备水平
每千公顷耕地拥有拖拉机动力达800千瓦以上,机具配套比1:1.2以上,农机总动力年均增长2%以上,年增加大型拖拉机5台以上。
二、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
平原旱作区:整地、播种、收获机械化水平分别达到90%、80%、16%以上,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2%以上。其中,棚室整地、卷帘、打药、灌溉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
水田地区:整地、插秧、收获机械化水平分别达到90%、30%、40%以上,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3%以上。
山区:整地、播种、收获机械化水平分别达到90%、75%、10%以上,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8%以上。其中,花生收获、摘果、脱壳机械化水平达到80%以上;葡萄覆土、开沟、打药、灌溉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
三、农机新技术推广
推广农机新技术5项以上,每项平均年作业量达500亩以上。
以上数字均以农机化管理统计年度报表为依据,以市局检查验收为准。
四、农业机械化安全监理建设
农机事故率、死亡率分别低于6‰、1.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上牌率、检验率分别达到98%、95%以上。建立农机安全村1个以上,道路上设有农机安全村标志。
五、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示范乡镇要有专门的农机管理机构或专职农机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农机服务组织体系。扶持建立新型农机作业合作组织1个以上、农机协会1个以上,培育发展农机固定资产达到30万元的农机大户1个以上。各类农机服务组织,要规章制度上墙,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六、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建设
加强信息网络建设,配置电脑1台以上,专职农机管理人员能独立操作,实现部、省、市农机信息网站的有效链接,为农机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农机信息服务。
示范乡镇检查验收实行动态管理。对申报的示范乡镇,市局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和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合格者,以市政府名义确定为示范乡镇;对现有示范乡镇,年终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亮黄牌,下一年度再达不到标准,将取消示范乡镇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