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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省 财 政 厅
                文件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财农〔2007〕32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农村经济委员会(农机局):
  为强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 O 七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主题词:农业 机械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厅内:综合法规处、预算处、国库处、监督局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5月28日印发
 拟稿:郭作坤        核稿:孟光新

辽宁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是各级财政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字〔2005〕1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我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由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共同组织实施并指导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配合农机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确定补贴机具目录,做好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汇总和总结工作。
  第四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采用公开透明的操作程序和“统一组织,差额购机”的操作方式,确保农民直接受益。
   第二章 补贴对象、种类及标准
  第五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对象是农民(含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支持、鼓励种植大户、农机作业专业户、农机服务组织购置使用大型、先进农业机械。
  第六条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标准:单台补贴率不超过购机价格的30%。单台补贴金额的上限及具体补贴机具的种类、补贴标准以财政部、农业部联合确定的年度《农业机械补贴专项实施方案》为准。省财政资金补贴标准:单台补贴率不超过购机价格的30%。对列入补贴机具目录范围内、省重点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的先进适用机具,可通过省财政资金与中央资金累加方式,提高补贴标准,单台补贴率最高不得超过购机价格的60%。具体标准由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七条 补贴机械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列入国家和省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补贴重点包括:动力机械、农田作业机械(包括:耕作、种植、收获、植保、秸秆还田、设施农业等机械)、排灌机械、养殖机械、秸秆和饲草及农产品加工处理机械。具体补贴机型以当年《辽宁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为准。
  第三章实施方案、实施计划的编制、申报与下达
  第八条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部署和要求,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结合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各地需求状况,联合编制年度《辽宁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上报国家两部,同时根据两部的批复和省本级预算安排,制定当年《辽宁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全省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比例、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等,下达各市、县(市、区)。
  第九条 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批复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采取竞争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辽宁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非通用类)产品目录》,报农业部备案无异议后与国家制订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通用类)产品目录》合并形成《辽宁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在全省公布执行。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辽宁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对当年农业机械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应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补贴对象公布。
  第十一条 补贴对象欲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附件1 )。
  第十二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辽宁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补贴政策的有关要求,对乡镇上报的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进行审核与筛选,初步确定购机者名单、购机种类和数量,经公示后,由县农机主管部门与购机者签订《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附件2)后,并据此形成本地区当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计划》,与财政部门联合逐级上报《县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计划表》(附件3 )。
  第十三条 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县上报的当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计划》审核汇总后,形成年度《辽宁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计划》,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下发各市、县执行。同时,依据项目实施计划落实统一组织供货事宜。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
  第十四条 按照补贴项目实施计划,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单位提交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单位出具购机发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同时报省、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附件4 )。
  第十五条 供货单位凭补贴协议和发票存根定期向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并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拨付申请审批表(附件5)。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出具《中央及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6 )。
  第十六条 省财政对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省级列支、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方式。省财政厅在接到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及时与供货厂家结算补贴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省、市、县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条 市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项目县项目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设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公开通讯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专人负责受理、解释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本地区农民关于补贴程序、价格、机具品种、服务、质量等问题的咨询和投诉,并将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及时向省反馈。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一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业机械,原则上2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第二十二条 项目县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在每年11月20日前将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购机补贴电子档案等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及省级财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
  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
  3.县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计划表
  4.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购置机具核实汇总表
  5.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拨付申请审批表
  6.中央及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拨付申请表
  6-1.农机购置补贴拨付明细表

  

发布日期:[2007年6月11日]   提交人:锦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计财处
主办单位:锦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地址: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一段五号4楼
 
承办单位:锦州市农机化信息服务中心 地址: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一段五号5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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