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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出台

          ■生产或者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农机产品最高罚二十万元
          ■从事农田作业和非经营性运输的拖拉机将免征养路费
          ■村镇、田间和场院作业现场发生的农机事故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处理

  本报讯(记者杨雪)9月28日,《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经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包括总则、科研开发和教育培训、质量监督、技术推广、社会化服务、安全监理和法律责任等共8章44条。
  据有关部门介绍,新出台的《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对农机质量监督及维修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操作性更强。针对甘肃农机产品质量问题较多的现状,《条例》第十三条明确“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的农业机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依据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标注认证.标志,不得生产。”同时明确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农业机械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出台不久的《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此次《条例》特别对农机维修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接受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农机化促进法》等的相关规定,《条例》“安全监理”一章明确授权“农业机械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考核,村镇、田间、场院作业中的安全检查,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等工作。”同时规定“农业机械在村镇、田间和场院作业现场发生的事故,由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人身伤亡的,由农业机械监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处理。农业机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
  在鼓励跨区作业方面,除原有的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耕作播种机组及其运输的车辆,凭省农业机械和交通主管部门共同签发的通行证,免缴车辆通行费以外,从事农田作业和非经营性运输的拖拉机,还将免征养路费。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5日]   提交人:锦州市农机化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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