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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颁布实施
将把我省农机化发展推向新阶段

  经辽宁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8日,发布的《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共8章36条,在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基础上,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发展目标,结合辽宁实际情况,立足“促进”,强化“管理”,对新阶段农机化扶持措施、社会化服务、推广使用、质量保障、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条例》内容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提高了农机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可操作性。对规范农机工作,加强农机管理,建立农机市场管理体系、完善农机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机化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日期:[2007年4月23日]   提交人:锦州市农机化研究所 王忠富
主办单位:锦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地址: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一段五号4楼
 
承办单位:锦州市农机化信息服务中心 地址: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一段五号5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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